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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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工程款1795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至起诉日为25514.05元)。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钢龙电梯有限公司负担872元,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