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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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南进出口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大东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29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罚息2935374.66元,复利1293.84元,以及该借款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罚息; 二、***、***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大东南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83元,由浙江大东南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负连带责任。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浙江大东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