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天柱化肥有限公司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910-1号

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褚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天柱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浦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于贻光。

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柱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2020年6月16日,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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