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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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款62317.76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5日为7065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未付垫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695元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保全费831元,合计2657元,由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6元,被告***负担2341元,被告***连带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