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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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九龙环保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九龙环保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64元,由原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元,由被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负担2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