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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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58658.54元、违约金65000元,共计423658.54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4元,保全费2851元,合计11145元,由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39元,被告***、***负担10506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