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55454元,并按

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元(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均由反诉原告衢州

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负担,上述费用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