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55454元,并按 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元(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均由反诉原告衢州 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负担,上述费用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