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北远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16184.8元,并承担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12月15日起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793元,保全费3413元,合计8206元,由被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金穗支行;帐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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