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892元;

二、被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16454元;

三、被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92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1元,由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416元,被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受理费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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