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佳冠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天顺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依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粤1881民初4647号民事裁定(附查封清单)中存放于第三人佛山市佳冠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压片破碎机一台(型号FYP-5010E)、立式磨粉机一台(型号ACM-300)、压片破碎机一台(型号YPJ-407)、立式磨粉机组(LYF-10)一套;本院(2019)粤1881执异78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二、上述压片破碎机一台(型号FYP-5010E)、立式磨粉机一台(型号ACM-300)、压片破碎机一台(型号YPJ-407)、立式磨粉机组(LYF-10)一套归原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广东依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9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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