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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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淮矿淮南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合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09846.10元、延期付款利息7862.34元、财产保全费2528元,合计320236.4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合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8元,减半收取3679元,由原告安徽省合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9元,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