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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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智汇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执1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智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智汇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智汇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轮候查封了***、***、***、***、湖北桂香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因上述被执行人资产均被其他权利机关首封,目前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本院(2019)鄂12执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志刚 审判员 唐孺牛 审判员 宋汉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彪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