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中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中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02488.09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2年4月10日起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北中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北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420000元。 三、被告湖北中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60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9600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湖北中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