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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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家意粮油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华泰钢结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39000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42元,减半收取10721元,由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