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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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南门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2012年2月26日南门租赁店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茂县南门租赁站租赁费630334.99元(大写:陆拾叁万零叁佰叁拾肆元玖角玖分)。 三、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茂县南门租赁站租赁物:1、钢模307.4025平方米,2、钢制架管7350米,3、U型卡件2000个,4、十字扣7000个,5、阳角膜210米(上述租赁物规格以出库单记载规格为准)。原告茂县南门租赁站在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后返还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押金1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茂县南门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6008.00元,保全费4677.55由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