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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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铭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精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铭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的《镇江市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二、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铭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71301.9元及利息(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5日,以1171301.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671301.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履行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铭宏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28000元、担保保函费1400元,合计2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8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5028元,由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