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165号 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永忠。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75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