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曼哈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曼哈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691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917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罚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曼哈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3048元,由原告安徽曼哈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48元,由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