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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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飞尔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铁道支行 北京西蒙拓疆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 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晋能艾斯特空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山西晋能艾斯特空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铁道支行贷款本金17745413.87元、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1051194.59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述债务以抵押的榆次区迎宾西街169号权属证书编号为D00094817号的房产在1239400元的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述债务以其在北京西蒙拓疆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800万元、山西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300万元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述债务本金17745413.87元及从2019年8月31日起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铁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580元,减半收取672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2290元,由被告山西晋能艾斯特空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