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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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格达斯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三和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对原告***享有的256710元债权互负连带给付义务。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江苏苏格达斯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人民币256710元。 三、被告江苏三和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损失人民币25671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31元,由原告***负担331元,江苏苏格达斯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三和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662元。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