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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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9517.5元(10000元+99517.5元)。 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负担31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1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