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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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共计226550元(221550元+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