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东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锦沪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东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锦沪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3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4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6元,保全措施费272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1236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交纳至本院,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