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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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执10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下村镇府路莘塍大厦1-3层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00××05号、00××06号、00××07号,土地证号:1-2009-10-823号);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新湖大厦4单元2103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土地证号:1-2011-101-1244号);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566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土地证号:1-2010-102-0115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浙C×××××君爵牌、浙C×××××奥迪牌、浙C×××××奥迪牌、浙C×××××丰田牌、浙C×××××宝马牌、浙C×××××丰田牌、浙C×××××丰田牌、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9588589C)持有的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866726529)100%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