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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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帝豪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浠水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 浠水十月都得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浠水县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帝豪商贸有限公司900万元; 二、限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帝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以9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从2016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前项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付利息; 三、限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帝豪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四、浠水十月都得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前述共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湖北帝豪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420元,减半收取56710元,由神鹭水产品、都得利汽车、***共同负担54110元,帝豪商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