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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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金租租合字[2018]第029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未付租金24702147.5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日止的违约金180100.48元(余下违约金以24702147.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留购款1000元; 三、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539.4元; 四、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金租抵字[2018]第029号《抵押合同》项下的设备(详见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50元,由原告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7元,被告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61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