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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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平利县安得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重晶石库房坍塌产生恢复重建损失1163300元、停产损失2613683元、鉴定费235000元(75000元+60000元+10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2886元(2000元+886元),合计4014869元。由被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平利县安得利新材料有限公司2408921.40元(4014869元×60%),被告已支付102000元,还应给付原告2306921.4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平利县安得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98元,由原告平利县安得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519.20元,由被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7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