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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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5万元; 二、被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1,418.75元(暂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止,后期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顺延计算至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