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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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7769.3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888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元,被告***承担47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承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