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类型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622民初132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2008年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622民初1320号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学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XX镇XX村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王乐,延川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委托代理人:马鑫,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蒲县。负责人:史建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负责人:李永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3928.36元,(其中医疗费32589.36元、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7000元、补课费13800元、交通费669元、护理费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演出费890元);二、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交通费变更为1015元,增加住宿费8260元,变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534.36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1日18时4分许,被告***驾驶晋LXXXXX/晋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延永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延川县XX镇延川石油油矿应处项目指挥所门前公路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原告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6天。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枕骨、左颞骨)、头皮血肿(左额、左颞枕顶);2、下唇软组织撕裂伤;3、下颌前庭沟黏膜裂伤;4、右下1、2和左下1、2牙挫伤;5、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挫伤;6、多处软组织损伤;7、右肾挫伤。自事发至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只给原告垫付了1万元,原告向延川县交警大队申请2万元。各被告再未给原告垫付任何费用。被告***驾驶晋LXXXXX/晋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二、延安大学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花费清单、出院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6天,好转后出院;三、医疗费票据4支,交通费票据38支、住宿费票据一支、证明1份,证明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32589.36元、交通费1015元、住宿费8260元,四、收据两份,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演出费用890元,补课费13800元。被告***答辩认为,对于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我们不申请延长答辩期限。对本事故发生及责任承担没有异议,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事故发生后,我方向交警队交付医药费3万元,原告取走1万元,剩余1万元还在交警队,故归该垫付的两万元由保险公司返还。各项赔偿明细在庭审质证中逐一质证。应我方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并未将免则事由对我方释明,故该诉讼费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和垫付票据复印件两支(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用以证明被告***的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和事发后通过交警队向原告垫付过医疗费用2万元的事实。被告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但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一、被告***所有并驾驶晋LXXXXX/晋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公司名下挂靠。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二、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人民法院认定;三、诉讼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未出庭,其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认为:1、晋LXXXXX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在被答辩人提供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资格证和运输证的前提下,不存在其他保险免责的情形下,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责任;2、***的各项赔偿项目答辩如下:医疗费以医院正式医疗发票为准计算;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补课费以及演出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答辩人不承担。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被告***均无异议,被告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印证,故不予采信。但原告系在校学生,虽未产生误工费用,但其所主张的补课费系合理请求,酌情按照住院期间每日100元予以补助。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被告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1日18时4分许,被告***驾驶晋LXXXXX/晋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延永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延川县XX镇延川石油油矿应处项目指挥所门前公路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原告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6天。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枕骨、左颞骨)、头皮血肿(左额、左颞枕顶);2、下唇软组织撕裂伤;3、下颌前庭沟黏膜裂伤;4、右下1、2和左下1、2牙挫伤;5、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挫伤;6、多处软组织损伤;7、右肾挫伤。晋LXXXXX/晋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所有并驾驶,该车挂靠在被告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万元,被告***向原告垫付医疗费2万元。另查明,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098.3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2589.36元、补课费4600元、护理费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交通费669元、住宿费8260元。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晋LXXXXX/晋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发生相撞。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晋LXXXXX/晋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蒲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098.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补课费4600元、护理费4600元、交通费669元、住宿费8260元,共计28129元;剩余经济损失23969.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且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判决:一、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098.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补课费4600元、护理费4600元、交通费669元、住宿费8260元,共计28129元;剩余经济损失23969.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上述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其中已赔偿10000元)。二、原告***在获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上述赔偿款后,应当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2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新军二0一九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张贤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