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1民初1125号 原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146166086。 法定代表人:李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华明(员工),男,生于1964年5月1日,汉族,住***。 被告: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89147009W。 法定代表人:林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仇明华(员工),男,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住***。 原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蓬溪和谐之歌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湖北江汉良机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