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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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祁县辉达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晋K50**号挂号重型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77.8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727.8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其承保的×××、冀EJJ**号挂号重型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无责任项下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46.8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直接支付二原告。户名:***,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 户名:***,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被告***负担427元,由原告***、原告***负担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