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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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永扬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清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60万元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原告***负担3180.00元,被告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00.00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被告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2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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