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823民初270号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跃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县农商行)与被告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县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被告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泾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泾县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贷款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2月26日利息为51697.97元,本息合计为1051697.97元);2、依法判令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对***已设置质押权的存单(存单编号为1000000005379199)进行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5日,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609510122019000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泾县农商行又与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签订一份“泾县农商行保字(2019)第6095100005号”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从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人民币伍佰万元及相应利息的20%部分(其余主债权的80%部分由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提供担保)。2019年1月25日,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分别向农商行出具了《担保书》,自愿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泾县农商行又与***签订了一份“泾县农商行权质字(2019)第6095100005号”的《权利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从合同,出质人所担保的为主合同项下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2019年2月2日,原告农商行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人民币5000000元整的贷款,年利率为7.1775%,用途为归还原欠贷款,到期日是2020年1月25日,借款方式保证、质押,还款方式是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上述贷款到期前后,泾县农商行向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及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多次催收,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将其担保的主债权236万元及相应利息代为还清。然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担保的主债权20%的部分至今未还,***至今也未归还该笔贷款。2020年1月23日,泾县农商行向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签收确认;2020年2月20日,农商行向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签收确认。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也未按约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归还上述贷款本息;***也未按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归还上述贷款本息。此后,泾县农商行多次向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催收未果。现向本院提起诉讼。 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辩称:泾县农商行诉请是事实,但贷款时***在泾县农商行存了100万元定期存款,故其所欠的款项仅为利息。 ***、***没有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泾县农商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泾县农商行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股东会议决议、***、***、***身份证明、贷款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保证书、质押合同、贷款催收通知书、存单复印件各1份。 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泾县农商行的诉称事实相一致,对泾县农商行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笔借款利息已结至2019年6月20日。 本院认为,泾县农商行与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泾县农商行与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签订的《保证合同》、泾县农商行与***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合同签订后,泾县农商行按约向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即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其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泾县农商行与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签订的《保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合法有效,该权利质押合同中设定的质押物为***名下的存单(存单编号为1000000005379199)。则泾县农商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物变现所得的金钱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已设置质押权的存单(存单编号为1000000005379199)进行变现所得金钱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安徽中徽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徽茶叶专业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包明玉 人民陪审员 吴晓萍 人民陪审员 许婷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娟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