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明泰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明泰控股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2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明泰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43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4418。本案财产保全费3063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安徽明泰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安徽明泰控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