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国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支付原告安徽国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28325元。 二、被告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7283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付清货款,则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4元,减半收取10177元,由被告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