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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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0612.87元及利息65136元(另以650612.8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宿迁市时利光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6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20526元,由原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8元,被告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时利光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8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