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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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亚飞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临县平安救援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 交城县恒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2民初1044号 原告:交城县亚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卞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交城县亚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交城县亚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路产损失费3803元,房屋损失费1200元,施救费13500元,车辆损失费31055元,合计495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日21时,张某驾驶原告所有的×××/晋J(98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省道248线(三大线)7公里500米处路段因制动不当导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到李某房屋院内,致使张某受伤,×××/×××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李某房屋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车送到交城县恒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实际花费维修费用31055元,另原告支付山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临县路政管理大队路产损失费3803元,支付房屋损失费1200元,支付临县平安救援有限公司施救费13500元,共计49558元。因赔偿事宜未果,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有的×××系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交城县亚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褚鸿斌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沛津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