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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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浦北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浦北县国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广西浦北县国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西浦北县国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59671元(管理费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以后按每月1970元计至***实际搬离商铺之日止); 三、驳回广西浦北县国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及反诉受理费70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