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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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都匀市腾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川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452246.32元,其中包括器材赔偿款334162.36元及利息17814.82元、违约金90000元元,并承担执行费6585元及迟延履行金3684.14元(以334162.36元为基数按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3日止); 二、如被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