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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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修理费、拖车费共计12755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由原告负担778元,由被告韦***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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