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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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24民初785号 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建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山农商银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曾海丹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陆凤城担任记录。原告马山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返还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1、截止2020年4月24日利息为5,484.84元;2、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9.2625%计付),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曾海丹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凤城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