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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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4执保67号 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冠颖、李志芳、陈奇林、陈斌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冠颖、李志芳、陈奇林、陈斌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0924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于2020年4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邓冠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的账号:40×××06;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62×××19,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于2020年4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李志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的账号:50×××58,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陈奇林、李志芳名下所有的位于玉林市胜利路x号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价值以32万元为限。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