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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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773.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599773.12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66758.82元; 三、***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应由***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用于抵押的位于天等县天等镇添新住宅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天房天等县共字第2000405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00)字第095号]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46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32.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