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773.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599773.12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归还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66758.82元;

三、***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应由***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用于抵押的位于天等县天等镇添新住宅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天房天等县共字第2000405号;土地证号:天国用(2000)字第095号]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46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32.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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