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宿州市鸿飞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钢筋工劳务费136800元、向原告***支付瓦工劳务费190480元、向原告***支付木工劳务费273100元,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宿州市鸿飞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0.00元,原告***、***、***承担6910元,被告***、宿州市鸿飞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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