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丽水市中心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丽水市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丽水青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09871.0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由被告***、丽水市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71896.82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61896.8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负担117元,由被告***、丽水市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