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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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2033.24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03.32元;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