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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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595.80元,并以129595.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退场前实际承建施工的工程结算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于指定日期汇到本院账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6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