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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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受伤造成损失268203.95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在公众责任险直接赔付给原告241383.5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丽水亚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26820.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由原告***负担306元,被告丽水亚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