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鼎盛钉业有限公司
河北可耐信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5民初359号

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耿贤忠,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群,该联社员工。

被告:河北鼎盛钉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可耐信钉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鼎盛钉业有限公司、河北可耐信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英周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飞

书记员杨冠勋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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