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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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鼎盛钉业有限公司 河北可耐信钉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5民初359号 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耿贤忠,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群,该联社员工。 被告:河北鼎盛钉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可耐信钉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鼎盛钉业有限公司、河北可耐信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英周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飞 书记员杨冠勋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